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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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下述内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规定:

  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1

  1.2 夜间频发噪声的**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1.3 夜间偶发噪声的**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1.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表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2

  表3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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